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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1年12月26日 |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10]125号
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2项核安全导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响应能力,我局组织修订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HAD002/01-1989)和《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HAD002/07-1993),并更名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1-2010)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7-2010),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HAD002/01-1989)和《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HAD002/07-1993)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应急 导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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