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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输管理 降低环境风险 就《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施行访环境保护部核安全司有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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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1年12月26日

               就《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施行访环境保护部核安全司有关负责人 
                                                                              2010-11-01 

      编者按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经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9月25日发布,并于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帮助读者加深对《办法》的理解,推进《办法》的实施,本报特约请环境保护部核安全司有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以飨读者。

       问:为什么制定《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答: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9年9月1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62号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规范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降低放射性物品运输风险,促进核能、核技术开发应用,保障公众和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从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等环节设置了管理制度,涉及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和备案、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和备案、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的审批等。但《条例》未对这些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申请条件等做详细规定。为了有效实施《条例》,规范政府审批活动,方便企业申请,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制定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了使我国的管理制度与国际通用管理制度保持一致,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还参考了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关规定(《Regulation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Radioactive Material》(IAEATS-R-1)),补充了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的设计、特殊安排运输审批等内容。

       问:《办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审批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由于放射性物品具有辐射、核临界和释放衰变热等危害,其运输安全主要是依靠运输容器的包容、屏蔽、散热和防止核临界等性能来保障,因此运输容器是《条例》的管理重心。设计是保证运输容器性能的关键环节,对设计实行严格审批是国际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的通用制度。

       由于放射性物品具有辐射、核临界和释放衰变热等危害,其运输安全主要是依靠运输容器的包容、屏蔽、散热和防止核临界等性能来保障,因此运输容器是《条例》的管理重心。设计是保证运输容器性能的关键环节,对设计实行严格审批是国际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的通用制度。

      《办法》按照《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对设计单位的资格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申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等。

      《办法》进一步规定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确定主要是考虑到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变化、安全评价技术手段进步会对原有的设计和评价结论带来影响,需要定期再评价、审核。另外,对设计单位能力的维持情况也需要进行定期审查。此规定与国际上管理规定是一致的,例如美国、法国、德国等颁发的设计批准书均具有明确的有效期。

       特殊形式、低弥散放射性物品是放射性物品管理中的基本概念,其包容性能可视为运输容器包容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对特殊形式、低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实行审批是运输容器设计审批的需要,也是国际通用的管理规定。在《条例》起草讨论时,认为此类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不宜在条例中出现,决定放在部门规章中明确。因此,《办法》补充了特殊形式、低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的审批规定。

       问:《办法》对运输容器的制造许可与备案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按照《条例》的原则规定,《办法》从工作业绩、技术人员、生产条件、管理制度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运输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条件,明确了制造许可与备案行政审批时限和程序。

       按照《条例》的原则规定,《办法》从工作业绩、技术人员、生产条件、管理制度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运输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条件,明确了制造许可与备案行政审批时限和程序。

       问:《办法》对使用境外制造的运输容器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办法》对境外制造的运输容器的使用批准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审批程序、批准书的内容等做了规定,规定了使用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明确了延续、变更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办法》对境外制造的运输容器的使用批准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审批程序、批准书的内容等做了规定,规定了使用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明确了延续、变更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问:《办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审批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办法》规定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必须由具有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专业单位编制。

      《办法》规定运输批准书的有效期为5年,还规定了批准书延续、变更审批程序。

       按照国际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惯例,《办法》还对特殊安排做了规定。个别放射性物品,由于不适宜专门设计和制造运输容器,需要通过特殊安排来提高运输的安全水平,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特殊安排审批。

        问:《办法》对短半衰期放射性物品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答:短半衰期放射性物品,特别是短半衰期放射性药品,由于使用寿命短其运输具有较强时效性,且日常运输量大,其管理一直得到高度重视。《条例》明确将所有放射性药品划为第三类放射性物品,实际上如果按照运输容器设计要求来说,部分放射性药品应该属于第二类放射性物品。在《条例》的基础上,《办法》对短半衰期放射性物品进口辐射监测管理做了进一步简化。《办法》规定“对于运输容器相同,放射性内容物相同,且半衰期小于60天的放射性物品,进口单位可以每半年办理一次辐射监测报告备案手续。”

       问:运输容器设计批准、备案编号规则是如何编制的?

       答:国际上有一套成熟、完整的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规则。为了和国际上规则一致,我们将国际编号规则翻译整理后作为《办法》的附件。编号规则包括国家代码、运输容器类型、运输容器设计依据的国际放射性物品运输标准版本、批准书编号等内容。